【产品名称】定制式正畸矫治器
【型号规格】口树脂基托弹簧型 口树脂基托可摘型 口带环固定型 口扩弓型 口牙胶片型
口保持型
【生产日期】 年 月 日
【使用期限】1、医生应在生产完成2周内为病人佩戴
2、以医生诊断及医嘱为准,最长不超过1年(消耗类产品为三个月)。
【生产企业/注册人】南京精益义齿有限公司
【生产企业住所/注册人住所】南京市鼓楼区凤凰西街142号一楼
【生产地址】南京凤集大道15号15幢(C区16栋)一层101、二层201、三层301
【联系电话】025-69593505
【售后服务单位】南京精益义齿有限公司
【产品注册证号】苏械注准20202170955
【生产许可证号】 苏食药监械生产许20050034号
【产品技术要求编号】苏械注准20202170955
【产品性能】
1、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患者牙模和设计单,使用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原材料制造;
2、矫治器除组织面外,基托、卡环、带环及连接体等外露部分表面均应光滑,无肉眼可见气孔、裂纹和夹杂;
3、矫治器在模型上就位后,边缘与模型密合且不妨碍就位,就位后不发生摆动、旋转或翘动。卡环起固位作用的部分进入基牙到凹区,不妨碍就位或影响咬合;
4、矫治器基托厚度根据牙列形态及组织面形态设计,由薄至厚,形成基托;基托树脂部分应颜色均匀,具有良好色稳定性。
【主要结构】
定制式正畸矫治器由牙弓丝、义齿基托聚合物、牙膜片、扩弓螺丝、钴铬合金组成
【适用范围】适用于口腔正畸
【安装和使用说明】
本产品仅供有资质的牙医给患者进行装戴,装戴前须消毒;患者从备牙到戴牙的时间不宜超过45天,收到本产品后应在两周内戴牙。医生在给患者佩戴前应最终确认产品是否符合设计要求。
1、活动式正畸矫治器由医生初戴就位后,患者即可自行摘戴,但产品的调改仍需医生完成。固定式正畸矫治器由医生使用专用的医疗器械、临床粘接剂材料为患者试戴、安装;
2、初戴正畸矫治器时,口内暂时会有异物感、恶心或呕吐,有时发音可能受到影响,咀嚼不便等,经耐心练习,1-2周即可改善;佩戴矫治器后如有粘膜压痛且压痛严重、常有粘膜溃疡等不适症状时可暂时取下,将矫治器泡在冷水中,请勿自己动手修改,应及时到医院就医复诊;
3、在矫治过程中应少吃:过硬的食物,如冰块、坚果、硬饼干、甘蔗、硬糖果、螃蟹、龙虾壳等,也要戒掉咬笔和咬指甲等不良习惯;太粘的食物:如牛奶糖、麦芽糖和一些饼干之类的食品;太大的食物:如苹果和梨,建议切成小块食用;矫治期间尽量减少甜食的摄入,少喝碳酸饮料。每餐饭后均应使用正确的刷牙方法彻底清洁口腔,辅牙线、间隙牙刷等口腔清洁用品,以避免牙齿釉质脱矿、龋齿、牙龈炎或其他并发症的发生;
4、患者应在医生指导下使用正畸矫治器。取戴正畸矫治器时推拉基托,勿推拉卡环或用力过大;戴矫治器时不要用牙咬合就位,以防止卡环变形或基托折断;勿食用坚硬的东西以免损坏(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固位装置为易损坏的附件,取戴时请特别留意);
5、使用正畸矫治器要保持口腔卫生,用餐时除颌垫式矫治器外,不佩戴其他活动矫治器,餐后须取下清洁干净再戴入;
6、塑料基托不能用沸水烫洗。可用牙膏刷洗或专用清洁剂浸泡清洗,刷牙时要防止矫治器掉地上损坏;不用时,活动正畸矫治器可取下浸泡在冷水中以免变形或基托发白;
【禁忌症】
1、癫痫病、精神病、昏迷、意识不清、生活不能自理者禁用;
2、牙周病较严重、牙槽嵴明显吸收、基牙固形过差、基牙松动或牙龈、牙根部有病理性改变者禁用;
3、对正畸材料(金属、树脂等)过敏及对异物感明显又无法克服者禁用。
4、医生诊断认为其他不宜使用的状况
【注意事项、警告及提示性说明】
1、装戴前,必须对病牙进行彻底的处理;
2、初戴正畸矫治器,常有异物感和不适感,严重者还有恶心或呕吐现象,一般数日内可以逐渐自行消失。若出现疼痛持续不退,应及时就医;
3、初戴正畸矫治器,一般不宜吃硬食,也不可咬切食物。应先练习吃软食和小块无粘性糕点,逐渐适应后再进入正常饮食过程;
4、应注意口腔卫生,按医生的要求取戴和清洁;
5、使用本产品过程中,如发现口腔异样、有不适感觉或正畸矫治器有裂纹、气孔时,应到医院诊查,以免造成意外的病痛;
6、使用本产品过程中,如遇特殊情况被击碎或折断,应立即停止使用,请医生诊断,以免不慎将破碎部分吞咽或误入气管,造成不良后果;
7、本产品需要同其它医疗器械一起安装或联合使用时,应注意联合使用器械对本产品的要求、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;
8、按医生的预约时间复诊,检查正畸矫治器上是否附有垢物,如有应在医生指导下及时清除。
【产品存贮、运输】
1、本产品应使用真空包装,并使用软性材料在包装盒中进行防撞防压保护。
2、本产品在运输过程中,应进行防撞防压处理。
3、本产品在常温下存贮。
【说明书编制日期】 2019年09月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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